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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与江苏延**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梅**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延**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梅**申请再审称:王**系延**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延**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与王**间存在承包关系以及其公司已向王**付清工程款。王**系延**司的代理人,王**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结算,均应由延**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延**司与王**间存在承包关系,由于延**司与王**间的转包合同违法,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有权要求延**司与王**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符合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必须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3、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构成代理行为的要件也有三个要件: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王**与梅**签订协议、并进行结算的,均是以王**个人名义,其中并未提及延**司,故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另外。梅**认为由于延**司与王**间的转包合同违法,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有权要求延**司与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经一、二审法院扣除应付工程款,王**尚欠延**司巨额款项,再要求延**司承担责任有悖法理。故梅**再审申请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

综上,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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