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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香港汇**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季**、被上诉人上海凯托针织厂、被上诉人上海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0)苏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90元减半收取,即案件受理费49895元由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有限公司预交99790元中的剩余部分4989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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