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湖南**公司与被上**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公司因与被上**务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湖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请求将案件移送长沙**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为南京市鼓楼区老水关桥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鼓楼区老水关桥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