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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湖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的工程为鼓楼区老水关桥危旧房改造项目,该项目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湖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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