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公司无**公司、百盛联合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百盛联合建设**公司无**公司、百盛联合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无**公司、百盛联**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