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与潘**、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均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