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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潘**、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与潘**、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均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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