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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975870元及该款项自2005年12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中,原告最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45166.4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有限公司工程款201万元;

二、除保修义务外,原、被告就系争工程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3161.32元,减半收取11580.66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790.33元,鉴定费1673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所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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