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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司诉被告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1元,由原告华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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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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