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新型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江**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6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