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与被告无**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文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华**司以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其反诉后,华**司撤回反诉并申请追加江苏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秀发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司**、邹**,被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鸿**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司诉称:2013年,其公司与华**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华**司将景湖天成小区的地下室渗漏工程发包给其公司,工程范围为独立别墅区及联排别墅05、06区,合同价款200000元,最终结算价为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另外,华**司将超市配电房墙面、联排别墅05、06区楼梯等零星工程承包给其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3年9月3日对账确认总价款447008元。而截至起诉之日,华**司仅支付工程款90000元,后其公司多次催要,华**司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司支付工程欠款357008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之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华**司辩称:东**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未修复到不渗漏状态,东**司也没有拿出监理方、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不能免除东**司的维修义务。合同约定是对整个别墅区域全部的渗水点进行修复,东**司应将别墅全部渗水点修复完毕才全部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对拖欠的工程款不计息。渗漏部位土建施工人是鸿**司,其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第三人鸿**司辩称:1、有证据证明东**司未修复到不渗漏状态,现地下室仍在渗漏,在质保期内东**司应全部负责。2、其公司与华**司就该工程的渗漏进行了翻修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分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东**司与华**司签订景湖**地下室渗漏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由华**司将景湖天成单体别墅01-2、3、4、5、6、7、8、9、10,别墅02-1、2、3,别墅03-1、2,联排05.1-6,06.1-6地下室底板渗漏水修缮工程发包给东**司施工,定于2013年5月20日开工。合同总价暂定200000元,最终结算价u003d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合同综合单价。双方约定进场施工7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价款的30%作为预付备料款,当地下室渗水处理完毕不渗漏时发包人支付进度的60%,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工程量累计支付结算审定价款的95%,剩余5%待保修期5年期满后支付(以上价款均不计息)。2013年9月18日,双方对别墅区地下室底板修复工程及零星工程进行决算,确认工程价款为447008元,决算书附相关签证单及修复渗漏位置图。施工过程中,华**司共支付工程款9000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华**司通知鸿**司及其他土建施工单位进行专题会议,并形成纪要。其中确认鸿**司施工的05、06及独立别墅区域需要继续修复,地坪干了之后,注浆修复等相关内容。2013年5月25日,华**司向鸿**司发出函件,内容为:由鸿**司承建的景湖天成一期联排别墅05、06区域及独立别墅区域共15栋工程项目,经过复查,还存在一些问题,望鸿**司能在2013年6月15日前及时整改到位,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到位遗留的质量问题,将由华**司安排其他单位修复(地库渗漏修复工作根据会议要求,已安排其他专业单位),修复费用将从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在东**司施工后,华**司与鸿**司共同出具05、06及独立别墅区域地下室底板及墙体渗漏处理意见(未落款日期,鸿**司称约2013年9月份,华**司称不清楚),双方约定,景湖天成05、06及独立别墅区域地下室底板及墙体渗漏比较严重,整个地坪后浇带等渗水部位由东**司修理完成,目前处于观察期,在观察过程中发现除后浇带部位其他底板还有渗漏现象。为此,华**司与鸿**司协商,为确保后续环氧地坪施工的进度及保证整个小区能顺利验收并交付,对地下室地坪全部凿除,并采取排水沟的形式施工。工程材料全部由华**司承担,所有人工费、机械费由鸿**司承担。所有施工项目由华**司操作办理。

审理中,华**司提供2013年12月27日的业主报修记录单2份,载明别墅05、06及独立别墅地库渗水的报修记录。证明东**司维修的范围内仍然发生渗漏的事实。东**司对证据不予认可,华**司从未向其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其公司按图施工,图标之外不是其公司的施工范围,其公司已经全部完工并结算完毕。其公司与华**司之间的工程不是分项工程也不是整体工程,根据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只需要发包人验收即可,不需要质检部门的验收。

审理中,华**司申请对修复范围内的渗漏原因力进行鉴定,后在撤回反诉申请时撤回了鉴定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东**司提供的施工合同、签证单、决算单,华**司提供的会议纪要、渗漏处理意见、函件、报修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华**司与东**司之间签订的专业修缮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修缮工程在2013年9月已经进行了决算,从施工图及决算内容来看,东**司是按图施工,双方是按实际施工量进行的决算。华**司称需对全部别墅渗水情况修复完毕,但不能排除在渗水点是在东**司修复后才出现的状况,华**司与鸿**司的渗水处理意见中载明“除后浇带部位其他底板还有渗漏现场”也能印证。故华**司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在双方决算完毕后,华**司具有验收的义务,但其公司一直没有书面的验收意见,且根据业主报修记录也说明别墅区已经实际使用,故华**司应按照决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另华**司抗辩修复后仍渗水,并申请对渗水原因力进行鉴定。但其撤回了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是否有渗水现象,有渗水的地方是否为东**司修复的,故相关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其公司承担。东**司按照决算金额主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5%的质保金,同时根据华**司的抗辩,东**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关于本案所欠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进度款不计息,但未约定拖欠工程款不计利息,现东**司主张拖欠工程款利息依法有据,但应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华**司应支付东**司工程款334658元(预留质保金22350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华**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司工程款334658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东**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777元,由东**司负担487元,由华**司负担7290元。华**司应负担部分已由东**司垫付,华**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东**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中支行,帐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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