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滕**与被告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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