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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93元,由李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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