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93元,由李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安徽现**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滕**、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溧阳市晶鑫**无锡分公司与江苏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华**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江苏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宜兴市**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来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南京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无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宜兴市**工程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