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165元,由新兴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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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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