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无锡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责任公司、黑龙江**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宇**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