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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某(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9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的煤棚屋面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89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一周内预付6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10000元,余款18900元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签约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对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于2008年4月23日支付工程款60000元,2008年9月11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余款79000元拖欠不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3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给付期限: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各支付19750元,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应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732元,同时原告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1893.30元,减半收取946.6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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