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诉被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富**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富**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0元,减半收取27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30元,由富**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