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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xx与被告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为其翻建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卫星村毕家塔39号房屋,约定进场开工原告先支付10万元预付款。开工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10万元。因被告将建造工程转包给他人,原告于同年8月25日终止造房协议。9月4日,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退还原告造房款56000元,被告当场出具欠条给原告。但到期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返还造房款5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976元(自2009年9月12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到2010年1月31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xx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返还原告沈xx人民币56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被告应赔偿原告沈xx人民币4000元。

本案受理费1299.40元,减半收取649.70元,由被告朱xx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沈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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