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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426563元,该款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226563元,如果首期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标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如果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付清的226563元未能按时支付,则被告应赔偿原告1000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8748.45元,减半收取4374.2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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