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洲建筑公司)诉被告无锡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锻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前洲建筑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前洲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05元,由原告前洲建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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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