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司)与被告被告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宇**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宇**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3元(已减半收取),由宇**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