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江苏金**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螳螂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6元,由原**螂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