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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淮与江**、南京江宁经**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淮与被告江**、被告南京江**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毛*淮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江**、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毛金淮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金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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