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限公司、江苏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江苏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润**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由审判员骆*香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大**司与润**司在2011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大**司承包“《徐州润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中心》钢结构温室大棚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大**司的代理人杜**又于2012年与王**签订了《转包协议》,将上述工程的“钢结构大棚制作安装”转包给王**实施。王**按照《转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大**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请求判令大**司支付工程款、返还垫付金额,润**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润**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润**司仅与大**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睢宁县王集镇,关于《转包协议》润**司不知情也不认可。现大**司已经交付了4个样板大棚抵作合同履约金,其余26个大棚尚未交付。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或润**司住所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大**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8日,被**公司与润**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大**司承包“《徐州润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中心》钢结构温室大棚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地点为徐州睢宁王集镇双营村。该合同中大**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杜**”。原告王**另提供与杜**签订的《转包协议》,约定由王**承揽和实施江苏润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钢结构大棚制作安装。后王**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但款项未结清,故提起诉讼。

审理中,润**司称已经由大**司交付了4个样板大棚,工程地点在徐州睢宁王集镇双营村,还有26个大棚没有完成。王**称该4个样板大棚就是王**施工建造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讼争的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王集镇双营村,应以该工程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现王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润**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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