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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限公司与江苏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百**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百**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江苏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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