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江苏鸿**有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毛**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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