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天普**一分公司与江苏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天**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凌**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天**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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