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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临沂**有限公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临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司)、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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