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司)、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明月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月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月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