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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有色建设**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建设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色建设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有色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色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有色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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