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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恒**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1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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