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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4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限公司工程款23000元,于2009年7月1日、10月1日前分别支付11500元。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债务提前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64.21元,减半收取432.11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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