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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无**联环保建材厂、毛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东诉被告无锡市惠联环保建材厂、毛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卞*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惠联环保建材厂、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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