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李**诉被告袁*、江苏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江苏常**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冯**、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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