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责任公司诉被告福**有限公司江**公司、福建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原告苏州**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