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太仓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56元,减半收取为53078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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