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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江苏亚青**有限公司、八冶**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亚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八冶**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以公司破产无力交纳诉讼费为由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不同意其免交申请,并限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90元。江苏亚青**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亚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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