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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有限公司、上海缘**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60万元,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陈**,属上海**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上诉人上海嘉**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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