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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标的额较高、案情复杂,应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116万元,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属江苏**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苏州**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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