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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与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昆山分公司)、浙江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亚**司(发包人)与中联昆山分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联昆山分公司承建亚**司发包的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承包范围为生产车间、仓库、打包车间、泵房及室外附属土建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9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以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工程价款420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在合同质保期满且满足质保要求后一次性结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保修期约定1、土建工程为设计规定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关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2100000元;关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约定,保修金返还时间为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满3年支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2008年6月18日,亚**司(发包人)与中联昆山分公司(承包人)签订《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1份,约定,双方2008年1月签订了一份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设备基础及装饰部分达成如下协议,1、设备基础工程的费用为1728422元;2、装饰工程的费用为4446611元;3、设备基础工程和装饰工程中的单价均为闭口总价,除设计变更外,均不得调整;4、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设备基础和装饰工程施工,具体时间按发包人的工程指令为准;5、工程款的支付沿用原合同的付款模式;6、在任何条件下本协议范围内的保修期结束日期以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三年的保修期结束日期为准;7、除本协议所述内容外,其余均以原合同为准。

2008年7月1日的《工程技术核定单》核定内容为设计单位于2008年7月提供的业务联系单,关于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屋面防水高分子或高聚物改性沥青柔性卷材,未注明厚度,请求设计院明确厚度,昆山市**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确认屋面防水高分子或高聚物改性沥青柔性卷材厚3毫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盖章确认。庭审中,关于防水卷材的厚度问题,苏州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刘**陈述,由于设计图纸上及报价上都没有注明防水卷材的厚度和层数,施工单位在施工的时候只要满足防水要求进行施工即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报价,设计单位虽出具建筑设计说明注明厚度5毫米,但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要根据设计单位给出的施工方案来做,施工图纸上有详细做法,但没有体现几毫米,只要按照防水要求来做就可以了,当时市场上也没有5毫米的防水卷材,如果5毫米的话就是双层防水卷材了。

2008年7月20日亚**司发给中**司《工程联络单》,载明,现委托贵单位组织施工生产车间C-E轴地坪,具体做法按照图纸规范设计要求及有关变更做法执行。2008年7月23日《工程技术核定单》核定内容,生产车间、打包车间地坪做法变更:1、270毫米厚C20混凝土振捣密实(内配钢筋D10间距150单层双向),2、铺黑色塑料布一层,厚度0.1毫米,3、215厚碎石夯实,压实找平,4、回填500厚道渣,压实系数大于93%,5、素土分层夯实;仓库地坪做法变更:1、250毫米厚C20混凝土振捣密实(内配钢筋D10间距150单层双向),2、铺黑色塑料布一层,厚度0.1毫米,3、185厚碎石夯实,压实找平,4、回填500厚道渣,压实系数大于93%,5、素土分层夯实,监理单位(昆山市**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昆山市**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司)盖章确认。

2009年1月15日,涉案工程(生产车间、仓库、打包车间、泵房、水池工程)经设计(昆山市**限公司)、施工、监理(昆山市**有限公司)及建设单位四方办理了竣工验收,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4份,并盖章确认,上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1、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2、验收意见为,本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变更)及合同,本单位已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评定资料符合规范要求,工程观感与质量评定资料一致。关于土建部分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制作《变更审批汇总表》,包含2008年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8月11日的联系单,确认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为1950000元。

亚**司(甲方)委托昆山市**有限公司(乙方)进行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并签订了《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方直接接受甲方的指令,协助甲方控制本项目的工程造价,通过对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全过程各环节的成本控制,最终达到在保证工程预期质量的条件下,使本项目总造价有效控制在总预算之内,服务范围为本项目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结构(包括钢结构、网架等)、机电设备(包括暖通空调、强电、动力、弱电、给排水、节能、智能化、消防等)、机械设备安装、室外道路及绿化工程和市政配套工程。后涉案工程经昆山市**有限公司审核造价,亚**司确认后,交由中**司确认,200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结算确认书》,确认土建工程结算总造价为43950000元。2009年12月29日,亚**司确认截止2009年12月29日已经支付工程款47157000元。庭审中,昆山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唐**陈述,其所在的公司是亚**司为涉案工程所请的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当时的结算过程是亚**司的赵*负责,赵*制作了审核清单后将清单交给昆山市**有限公司审核,审核完毕后,昆山市**有限公司将审核结果给赵*,再由赵*根据昆山市**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与中**司结算,地坪和防水卷材进行了设计变更,地坪已经进行了扣减,防水卷材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还是按照原来的价格计算,亚**司提供的单子也没有注明多少毫米,我们按照通过验收的市场价格进行审核,不考虑厚度,只考虑通过验收为标准。

另查明,工程结束后,双方多次进行电子邮件交流,2010年5月22日,中联昆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姚**给亚**司发出电子邮件1份,载明“关于贵司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工程---仓库屋面防水处理一事,我司做详细说明如下,根据现场勘查,仓库屋面渗水的主要原因有两种,1是房屋不均匀沉降,2是屋盖的温差效应,两者均会造成预制拼装屋面板开裂、从而导致防水层破坏,出现渗漏水情况,目前经过我公司的多次修补,短期内暂时不会渗漏水,但由于预制屋面板整体性较差伴随夏热冬冷的天气、经过长时间的热胀冷缩效应,或是房屋不均匀沉降,预制水泥大型屋面板仍会再次不断伸缩或沉降,仍会造成屋面其他地方开裂,还是要渗水,修补时不能彻底解决防水问题的,因为单层的防水卷材无法承受房屋沉降或伸缩所产生的巨大拉应力(在施工期间我司项目部多次向贵司提出增加一道防水层的建议),我司可以为业主维修仓库漏水直至保修期满,但是为了长久考虑,我司建议仓库整个屋面重新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这样才能确保长期不渗水,为了帮助业主彻底解决仓库屋面渗漏水问题,我司建议在原屋面上部重新再做一道防水层,我司可承担人工费,但材料费由业主承担”。后2010年12月21日就屋面漏雨及地坪沉降问题、2011年6月15日就车间地缝的整修问题(姚**回复仓库漏水问题已经解决)、2011年7月8日就伸缩缝及办公楼部分混凝土屋面漏水问题、2011年8月10日就车间地缝的整修问题,双方进行电子邮件沟通。

2010年1月7日,中**分公司向亚**司开具461781元工程款发票,由亚**司员工李**签收。2010年9月14日,中**分公司向亚**司易**发出电子邮件要求支付工程款尾款,中**分公司亦多次通过电话与亚**司杨**、易**、李**联系,要求支付工程款尾款。2012年5月25日,中**分公司向亚**司发出《工程保修金退回申请书》,要求亚**司支付保修金及工程款合计2968033元。2012年7月3日,中**分公司委托律师向亚**司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亚**司支付工程款及保修金。2013年2月1日,亚**司向中**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2013年5月,亚**司要求中**分公司对于屋面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中**分公司认为全部工程的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3年,亚**司要求维修的部分已超过质保期,只有亚**司同意另行支付维修费15000元,才进行维修,故2013年7月30日,亚**司支付了1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亚**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对于“亚龙无菌包装材料生产厂房、仓库、打包车间维修方案及地面工程质量”鉴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维修方案的鉴定报告,维修方案包括生产厂房屋面板天沟处防水、生产厂房和仓库屋面板女儿墙处防水、生产厂房和仓库屋面板伸缩缝处防水、生产厂房屋面板女儿墙金属盖板处、仓库屋面天沟落口处防水、打包车间屋面防水、墙体裂缝、仓库内隔墙墙体裂缝、地面裂缝。亚**司花去鉴定费80000元,后苏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出具《生产厂房、仓库、打包车间维修机减少工程量部分工程造价鉴定书》,结论为,生产厂房、仓库及打包车间维修部分鉴定造价为798148.61元,地面工程减少工程量鉴定造价为816376.42元,防水卷材减少工程量鉴定造价为212498元。亚**司花去鉴定费60000元。中**分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苏州市**有限公司回复意见为1、屋面防水、墙体裂缝、地坪裂缝的维修费用的造价鉴定是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鉴定报告中的维修方案计取,未考虑是否过保修期及其他复杂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2、屋面防水卷材5毫米厚与3毫米厚的价格差异的造价鉴定是根据委托内容出具;3、地坪碎石道、道渣层、混凝土层的量差的造价鉴定是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鉴定报告中的维修方案计取,未考虑其他因素。关于防水卷材的价差,苏州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刘**陈述,由于鉴定申请要求鉴定5毫米防水卷材与3毫米防水卷材的价差,而市场上没有5毫米的防水卷材,鉴定机构根据两层防水卷材与单层防水卷材的价差出具报告,但原设计图纸上并未注明两层防水卷材。

以上事实由亚**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结算确认书》、《公证书》,中**分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4份、工程联络单、工程技术核定单、价格审核单、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合同、合同工程变更单、《变更审批汇总表》、《工程保修金退回申请书》、《公证书》,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据、鉴定人员证言、唐**证言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原告亚**司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亚**司与中**分公司之间就亚**司新建厂房的结算确认书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减少本案工程款1028874.42元(其中包含地面工程减少的造价816376.42元,防水卷材减少造价212498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利息;2、中**分公司、中**司支付亚**司新建厂房工程墙面裂缝、屋面漏水的维修费798148.61元;3、诉讼费用由中**分公司、中**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亚**司与中**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的《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结算确认书》,工程总价包括土建、设备基础、装饰工程,合计50125033元,亚**司已经支付47157000元,余款2968033元没有支付,其中包含工程尾款461781元,保修金2506251元。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涉案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问题。关于防水卷材问题,根据2008年7月1日的《工程技术核定单》,由于施工设计图纸上未能注明防水卷材的厚度,后经中联昆山分公司报请设计单位核定,在设计单位核定后进行施工,在结算时,经亚**司委托昆山市**有限公司造价审核,按照通过验收的市场价格进行审核,而苏州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也证实由于设计图纸上及报价上都没有注明防水卷材的厚度和层数,施工单位在施工的时候只要满足防水要求进行施工即可,系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报价,故防水卷材的厚度经设计单位确认,价格也是按照市场价格审核确认,不存在结算时价格的误解。关于地坪工程做法问题,根据2008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7月23日的《工程技术核定单》,工程做法的改变是亚**司要求中**司变更施工所致,昆山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也确认在审核造价时予以核减。综上,亚**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中联昆山分公司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结算报告也是经其委托的昆山市**有限公司审定,不存在结算时的误解行为,故亚**司要求撤销结算报告,减少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墙面裂缝、屋面漏水的保修问题。亚**司提出墙体裂缝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向中**分公司发出过保修通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分公司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亚**司不能直接依据鉴定得出修复造价而主张,故对于亚**司按照鉴定修复造价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亚**司提出的屋面漏水问题,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涉案工程于2009年1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亚**司在保修期内提出屋面漏水的维修问题,中**分公司也对仓库屋面的漏水问题进行了修复。中**分公司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办公楼屋面漏水进行过维修,但考虑到2010年5月22日,中**分公司工作人员姚**给亚**司发出电子邮件中关于屋面漏水原因及针对问题的维修方案的合理性,以及之后双方多次协调、沟通的事实,说明中**分公司并未拒绝维修,故直接按照鉴定修复造价要求中**分公司、中**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参照鉴定报告中单位工程造价鉴定表“生产厂房屋面板天沟处漏水、生产厂房和仓库屋面板女儿墙处防水、生产厂房和仓库屋面板伸缩缝处防水、生产厂房屋面板女儿墙金属盖板处、仓库屋面天沟落口处防水、打包车间屋面防水合计240570.72元”,原审法院酌情认定中**分公司承担屋面防水部分的修复费用1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80000元。二、浙江中**限公司对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不能支付部分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3元,鉴定费140000元,合计161243元,由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负担145280元,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浙江中**限公司负担15963元。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亚**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一、关于地坪工程减少工程价款问题。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第15页“质量问题评价及鉴定结论”项下第4条和第5条明确,“生产厂房、仓库和打包车间的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生产厂房实际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总厚度在51-721mm之间,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仓库实际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总厚度在348-722mm之间,部分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鉴定报告中有关“设计要求”均为设计变更后的数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7月23日《工程技术核定单》中的数据是一致的。故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就地坪工程被上诉人未按设计变更的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公司的鉴定报告同样是将设计变更后的数据作为参数,来核定减少工程量的造价。因此,上诉人以两份鉴定报告为依据,就被上诉人偷工减料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理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防水卷材厚度问题。首先,防水卷材厚度为5毫米在上诉人的图纸上有明确要求。其次,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诉人的图纸进行报价,被上诉人应按图纸进行施工。如最终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的防水卷材厚度为3毫米,则无论何种原因,被上诉人均应将差价作工程款追减处理。再次,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的约定,在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在被上诉人没有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相应差价理应进行扣减。

三、关于屋面防水的维修问题。1、原审法院对防水工程维修费用的认定错误。首先,原审法院遗漏了鉴定报告中“其余位置防水层”修复费用4464.60元。其次,原审法院未将鉴定报告中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项目包含在内,与工程造价规范不符。2、原审法院未按鉴定报告认定的金额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0年5月22日的电子邮件及之后的沟通仅仅能够说明,在2012年6月之前被上诉人并未拒绝维修。但在2012年6月之后,被上诉人的回函及行为表明,被上诉人已经拒绝进行维修。退一步,即使认定被上诉人未完全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其也存在维修不能的事实。而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为被上诉人分担任何费用。

四、关于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的维修问题。1、《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规定使用年限。根据上诉人的图纸,该工程的使用年限为50年。墙体和地面属于土建工程,尚未超过保修期限。即使将墙体和地面认定为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被上诉人对地面偷工减料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对故意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受保修期的限制。2、上诉人在保修期内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上诉人提出保修主张,但被上诉人从未履行保修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五、关于仓库墙体的维修问题。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第19页第(8)项明确,仓库有一面墙体应拆除重建。在原审庭审中,东南公司鉴定人员也认为该墙体存在结构安全,需要全部拆除重建。因该墙体工程项目未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被上诉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关于漏雨造成的更换吊顶及墙板的损失。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补充意见认为,对于发霉的吊顶和墙板应予更换。**公司对此部分的鉴定结论为10561.38元(不含税金等)。此部分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未能修复屋面漏水,因吊顶和墙板长期被雨水浸泡造成的,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原审判决对此并未涉及,明显属于漏审漏判。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联昆山分公司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的施工不存在任何偷工减料的情况,有关地坪及防水卷材的施做问题,均有双方及设计方的签证变更单,且结算时均由上诉人事先核定,再交由被上诉人进行核定、结算。二、上诉人提出的所谓防水卷材漏水、地坪出现裂缝,均系在工程保修期已过,正常使用中所出现的现象,上诉人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三、本案系被上诉人在涉案工程质保期过后,按照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被上诉人为了恶意拖延付款以及冲抵应付的工程款,所故意为之的恶意诉讼,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被上诉人中**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中联昆山分公司曾于2012年8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亚**司支付工程尾款461781元、保修金25062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昆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双方的《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结算确认书》,工程总价包括土建、设备基础、装饰工程,合计50125033元,亚**司已经支付47157000元,余款2968033元没有支付,其中包含工程尾款461781元,保修金2506251元,亚**司于2013年2月1日支付1500000元,于2013年7月30日支付15000元,亚**司还应支付保修金1453032元,遂判决:亚**司返还中联昆山分公司保修金1453032元,并支付利息。亚**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苏**终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由本院(2014)苏**终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亚**司与中**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乐美无菌包材生产基地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二审争议焦**是关于地坪厚度所涉工程造价问题。

亚**司认为,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可以证明,中联昆山分公司施工的地坪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后的要求,根据永**司的鉴定报告,地面工程减少工程量的造价为816376.42元,故应扣减中联昆山分公司该部分价款。中联昆山分公司认为:一、其施做的地坪是在亚**司发包的垫土层上施工的,标高是亚**司的现场代表标定好的,其施做完毕后由双方的现场代表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定高度后才能开展下面的施工;二、如果其施做的部分地坪厚度不符合要求,也系垫土层高度的不均匀所致,与其无关。亚**司没有申请对墙面、地面出现裂缝、屋顶防水卷材出现裂缝进行成因鉴定,是因为亚**司提供的垫土层本身有问题。

本院认为,东南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第15页“质量问题评价及鉴定结论”第4项明确:“依据有关设计变更(详见附件5),生产厂房和打包车间地面混凝土面层设计厚度为270mm,生产厂房实际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在163mm-321mm之间、打包车间实际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在177mm-243mm之间;仓库地面混凝土面层设计厚度为250mm,仓库实际地面混凝土面层厚度在158mm-252mm之间,生产厂房、仓库和打包车间的地面混凝土面积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第5项明确:“依据有关设计变更(详见附件5),生产厂房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设计总厚度为715mm,仓库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设计总厚度为685mm,生产厂房实际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总厚度在251mm-712mm之间,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仓库实际地面碎石垫层和道渣层总厚度在348mm-722mm之间,部分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鉴定报告附件5为2008年7月23日《生产车间、打包车间地坪做法变更》,其中对生产车间、打包车间、仓库地坪的混凝土面层、碎石层、道渣层的厚度和做法均有明确。本院认为,东南公司依据《生产车间、打包车间地坪做法变更》,结合现场检测结果,作出地坪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信。中**分公司认可混凝土面层、碎石垫层和道渣层系其施工,但辩称部分地坪厚度不符合要求系垫土层高度的不均匀所致,对此中**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采纳。双方对地坪做法的设计变更均无异议。在审核造价时因地坪做法的设计变更而核减的工程造价,与本案中**公司主张因中**分公司施工的地坪厚度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而应核减的工程造价不是同一概念。双方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的地坪造价是与设计变更要求相对应的工程造价,中**分公司施工的地坪厚度应符合设计变更的要求,才有权取得相对应的工程价款。而中**分公司施工的地坪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要求,直至本案诉讼中通过东南公司的鉴定才予以确定。在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结算确认书中的地坪造价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亚**司对此负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亚**司要求对地坪部分的工程价款按实进行结算,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经永城公司鉴定,因中**分公司施工的地坪实测厚度未达到设计变更的要求而减少的工程量造价为816376.42元,亚**司要求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因亚**司与中**分公司已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未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故中**分公司应将该部分工程价款返还给亚**司,并支付该款自亚**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4年10月18日)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争议焦点二是关于防水卷材厚度所涉工程造价问题。

亚**司认为,防水卷材在设计图纸“建筑设计说明”第6.3条中,明确标注厚度为5mm,中联昆山分公司没有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相应差价应当扣减。中联昆山分公司认为,建筑设计说明中的标注是错误的,建筑设计说明与施工所附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矛盾的,施工操作方法中没有标定防水卷材厚度,只标定了防水卷材是单层。在建筑市场上不存在单层5mm厚的防水卷材,只有3mm厚的防水卷材。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技术核定单》也明确防水卷材厚3mm。在竣工结算时,中联昆山分公司也是按3mm厚的防水卷材报送价格,故不存在需扣减差价。

本院认为,虽然亚**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建筑设计说明”第6.3条中有“屋面采用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5mm”的内容,但2008年7月1日《工程技术核定单》中,设计单位明确意见为“屋面防水高分子或高聚物改性沥青柔性卷材厚3mm”,监理单位代表亚**司对《工程技术核定单》予以确认,故中**分公司依据《工程技术核定单》使用3mm厚的防水卷材进行施工,并不违反设计要求。中**分公司的报价中没有注明防水卷材的厚度。永**司的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证实,当时市场上防水卷材的厚度为3mm,没有厚度为5mm的防水卷材。昆山市**有限公司在审核造价时也是按照验收时防水卷材的市场价格进行审核。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不存在双方特别约定使用5mm厚的防水卷材,而中**分公司在施工中擅自使用3mm厚的防水卷材,又以5mm厚的防水卷材进行结算的情况,故亚**司要求扣减防水卷材厚度的差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争议焦**是关于屋面防水的维修问题。

亚**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屋面维修的通知义务,但中联昆山分公司拒绝维修,也存在维修不能的事实,亚**司并无任何过错,故中联昆山分公司应按鉴定结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中联昆山分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为3年,涉案工程于2009年1月15日竣工,亚**司于2013年5月发函要求对屋面渗漏进行维修,已过保修期。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适用的范围仅为设备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内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涉案工程于2009年1月15日竣工。亚**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明,自2010年5月起亚**司和中联昆山分公司之间就房屋渗漏问题已经多次沟通。2013年5月16日亚**司向中联昆山分公司发出维修通知书,要求中联昆山分公司维修房屋渗漏问题,中联昆山分公司则以屋面防水工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进行维修。本院认为,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亚**司在保修期内多次提出维修要求,中联昆山分公司认为屋面防水工程已过保修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东南公司鉴定报告第15页“质量问题评价及鉴定结论”第1项明确:生产厂房、仓库和打包车间的屋面防水层均存在卷材开裂、缝口翘边等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相应位置出现渗漏痕迹。二审中,中**分公司提出房屋渗漏系房屋不均匀沉降、屋盖的温室效应、防水卷材设计为单层等因素混合导致,但中**分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采纳。本院认为,在无反证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认定房屋渗漏系中**分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所致,中**分公司对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渗漏负有维修义务。虽然在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沟通过程中,中**分公司没有明确拒绝维修,也曾对仓库屋面进行过维修,但房屋渗漏问题并未解决,故应认定中**分公司未能履行完毕维修义务。原审中,东南公司对屋面渗漏出具了维修方案,永**司根据东南公司的维修方案对维修费用进行了造价鉴定。维修费用属于因中**分公司未能履行完毕维修义务而给亚**司造成的损失,亚**司要求中**分公司按鉴定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应予支持。

二审争议焦点四是关于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的维修问题。

亚**司认为,墙体和地面属于土建工程,尚未超过保修期,中联昆山分公司应承担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的维修费用。中联昆山分公司认为,地面属于装饰工程,不是主体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墙体虽属于主体工程,但亚**司没有证据证明墙体裂缝是中联昆山分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

本院认为,关于墙体裂缝,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墙体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规定使用年限。东南公司鉴定报告第15页“质量问题评价及鉴定结论”第2项明确:生产厂房、仓库和打包车间的墙体均存在裂缝质量问题。现无反证推翻该鉴定意见,也无证据证明墙体裂缝系其他原因所致,故中联昆山分公司应对墙体裂缝承担维修义务。关于地面裂缝,亚**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明,在双方2010年12月21日、2011年6月15日、2011年8月10日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均提到地面裂缝问题。因此,即使认定地面属于装饰工程,在亚**司第一次主张地面裂缝问题时,尚未超过二年保修期。东南公司鉴定报告第15页“质量问题评价及鉴定结论”第3项明确:生产厂房、仓库和打包车间地面均存在裂缝质量问题。二审中,中联昆山分公司虽主张地面裂缝主要是地坪沉降造成,堆货不均匀也是原因之一,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采纳。现无反证推翻鉴定意见,也无证据证明地面裂缝系其他原因所致,故中联昆山分公司应对地面裂缝承担维修义务。中联昆山分公司未能履行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的维修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中,东南公司对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出具了维修方案,永**司根据东南公司的维修方案对维修费用进行了造价鉴定。中联昆山分公司应按鉴定的维修费用赔偿亚**司相应的损失。

二审争议焦点五是关于漏雨造成的更换吊顶及墙板的损失。

亚**司认为,墙体和吊顶是中**分公司施工的屋面漏雨造成的损失,应由中**分公司赔偿。中**分公司认为,吊顶和墙板属于装饰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本院认为,因屋面渗漏系中**分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所致,故屋面渗漏造成的更换墙体和吊顶的损失,理应由中**分公司承担。

综上,中联昆山分公司应返还亚**司工程价款816376.4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亚**司维修费用798148.61元。因中联昆**联公司下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中**司应对中联昆山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工程价款816376.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维修费用798148.61元。

四、浙江中**限公司对浙江中**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鉴定费140000元,合计161243元,由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负担18752元;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浙江中**限公司负担142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元,由亚龙纸制品(昆**限公司负担2470元;浙江中联**昆山分公司、浙江中**限公司负担18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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