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业**限公司与昆山**限公司、昆山格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业**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限公司、昆山格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长业**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业**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505元,减半收取为174252.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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