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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通高科**限公司与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亿通高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3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对江苏亿通高科**限公司采购的智能化产品在苏州市相城区验收,因此,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市相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130万元,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属江苏**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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