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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润**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道保全分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苏州明道保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苏州明道保全分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十条规定争议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纠纷提交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应由江苏省**有限公司苏州明道保全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苏州**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20万元左右,工程所在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属苏州**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苏州**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苏州明道保全分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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