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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责任公司与上海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34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售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进行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既包括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上诉人上海汽**有限公司以该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于法无据,二审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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