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恒裕科**限公司、苏州伟**限公司、江苏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吴*开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12)吴*开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一**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