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法雷*动力系统(江**限公司、TAYFURYASAR、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50万元,并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法雷*动力系统(江**限公司、TAYFURYASAR、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法雷特动力系统(江**限公司、TAYFURYASAR、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长**有限公司已预交65585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