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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步能与江苏广**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因与被上诉人滕步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辖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滕步能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司支付工程款190万元。广**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区,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宿迁市宿城区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诉讼在原告方所在地机构进行,原告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同原审管辖权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原审裁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本案二审时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广**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导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辖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广**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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