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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杨*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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