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元,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