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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司**等与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元,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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