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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广成与连云港**程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胥广成、王*、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上诉人连**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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