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上诉人连**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